2月16日,当事人张某驱车从保定赶来为灵寿法院刘梅法官送上一面写有“公平公正替民解忧,加班加点为民办事”的锦旗,并感激地说:“感谢法院不仅解决了我的烦心事堵心事,更让我感受到了司法服务的温度和高效,给灵寿法院为民办实事点赞!”
张某与被告扬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某单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80余万元。2022年1月18日灵寿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刘梅多次与张某、被告公司沟通、了解案情。因张某居住于保定,经常到法院时已经中午十二点多,超过了约定时间。但刘梅法官每次都是耐心等待张某到达法院,并详细为其做完笔录、听其阐述完案情、解释说明清楚证据材料后才回家。
通过与原被告双方充分沟通,并对现有证据进行调查,刘梅发现,张某与被告河北省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某单位的关系及事实认定比较清楚,但与扬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关系及资金往来非常复杂,事实认定比较困难。
开庭前,张某申请六名证人出庭作证,考虑到如此多的证人作证不仅费时费力,也不一定能查清楚案件事实。在庭前调解时,刘梅向张某和被告公司充分释法明理,确认案件无争议的事实,极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开庭当天,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就合同纠纷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