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灵寿法院在灵寿县某村强制执行作业8小时还原土地2.1亩。10月26日,我院工作人员再次来到该村,对另一名违法占地25载的被执行人牛某进行强制执行,作业4小时后,还原土地1.5亩。
2020年3月25日,该村村民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牛某停止侵害,依法还原丁某承包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1.5亩。本案立案后,经过法院调查,被告牛某没有经过村委会同意就租赁了丁某原承包土地的一部分。2020年7月2日,经灵寿县人民法院判定被告牛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除占有原告灵寿县某村村民委员1.5亩土地上的建筑、树木,并将土地返还给原告。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义务。
原告于2021年8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立案后,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牛某发放了责令限期搬离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公告,并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结合当地乡政府一起做其思想工作,希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口头答应了2021年10月8日前依法履行,却一直消极对待。2021年10月22日,在对同村徐某强制执行之后,工作人员再次来到牛某家里释法明理,做其思想工作,并且告知其法院将于10月26日前进行强制拆除,希望当事人配合工作,抓紧时间腾退房屋。被执行人牛某当场表示一定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会阻挠执行。
2021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灵寿法院执行局出动警力11名,警车3辆,动用工人7人,50铲车1辆,翻斗车1辆,到达灵寿县某村进行强制拆除工作,因被执行人配合,经过4个小时的工作,于2021年10月26日下午13时30分拆除完毕,并经申请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