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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第二起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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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8-24 15:41:38 打印 字号: | |

8月22日,灵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闫某、张某、辛某、陈某等4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一案。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灵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第二起涉恶案件。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家属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张某、辛某、陈某等4人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其中,被告人闫某、辛某、张某均曾因参与以王某(已判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他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被告人陈某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实施新的犯罪之前,4人就已经形成了较为紧密的犯罪关系。刑满释放后,4人不思悔改,又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新的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的表现特征。

1、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张某因灵寿县某村修便道占地问题,与被害人王某、于某发生纠纷,遂指使闫某纠集陈某、辛某、秦某(在逃)、马某(在逃)等人,用钢管、镐把将被害人王某、于某打成轻微伤。

2、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闫某的亲属秦某因车辆加油问题与被害人苏某发生争吵,后闫某、秦某(在逃)、马某(在逃)等人对苏某实施殴打,造成苏某轻伤二级。

3、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闫某因在灵寿县某村拉沙子问题,与被害人闫某发生争执,后闫某、陈某、马某对被害人闫某实施了殴打。

法庭上,公诉机关补充起诉指控被告人辛某起犯罪事实:

1、2007年7月15日,赵某在灵寿县内因故被付某等人打伤住院,王某一(已判决)、王某二(已判决)知情后,指使纠集人员进行报复,后闫某(已判决)、张某(已判决)、辛某等20余人先后持械赶至某医院门前,将付某等人打伤,造成付某受轻微伤,付某价值4600元的轿车被砸毁。

2、2008年1月24日,王某(已判决)因习某等人与其竞争灵寿县内某村的铁矿而不满,安排赵某(已判决)找人教训该四人,赵某纠集带领闫某(已判决)、辛某等人持铁管、斧头等凶器将该四人打伤,造成三人轻伤,并将面包车砸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张某、辛某、陈某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被告人闫某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被告人辛某伙同他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且被告人均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审判长主持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护,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整个庭审历时近四个多小时,案件顺利审理完毕。

因案情复杂,该案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