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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法院“打击拒执罪专项活动” 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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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欣冉  发布时间:2015-07-23 17:19:34 打印 字号: | |

自最高院启动“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灵寿法院执行局紧抓这一时机,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等媒体宣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相关政策,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手段,集中办理了一批“老赖”案。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的执结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
   被执行人张某系我县村民,在2012年的一起交通事故中,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与申请执行人刘某的丈夫相撞,导致刘某丈夫死亡。灵寿法院于20128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拒绝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3117,刘某向灵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做其思想工作,要求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张某在支付2万元赔偿后,以无财产为由拒不履行剩余赔偿。承办人通过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机构多方查询张某的财产线索,但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一方面,承办人了解到,申请人刘某家中有父母和两个未成年的子女需要照顾,失去丈夫这个顶梁柱和纠缠于赔偿案子中,导致家庭状况陷入困境。刘某及家人的现实困难也牵动着办案人的心。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我院决定对张某采取拘留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但拘留15日后,张某仍拖延履行。承办人又将张某申报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县电视台、广播电台、法院网站及微博微信广为宣传。张某终于迫于舆论的压力,积极向亲属筹集钱款15万元,并通过法院主动与申请人进行和解。在刘某及家人的谅解下,双方以17万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了结此案。

    通过积极运用“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各种手段,我院显示了坚决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信心和决心,彰显了法律尊严,也为今后我院案件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来源:灵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欣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