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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法院成功强制执行一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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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玉伟  发布时间:2015-07-22 17:09: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灵寿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了一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成功将被执行人李某所占某村土地上的加油站储油罐及附属设施以及其他个人物品强制迁出,将土地及所占房屋交付村委会,此案的顺利执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被执行人李某系我县村民,因其与某水库签订的门市承包合同至2012年到期,到期后其拒不返还所占土地并占用至今,灵寿法院于20145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占的土地上的储油罐及附属设施以及其他个人物品迁出,将土地及所占房屋交付原告南燕川村委会。判决作出后,被告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01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拒绝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5330日,村委会向灵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做其思想工作,要求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并且情绪十分激动。该案件成为了一起不折不扣的“骨头案”,在当地影响恶劣,不少类似占地案件被执行人都在关注该案执行,该案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今后此类占地案件的执行工作。经请示市中院执行局、县政法委,市、县领导批示要求我院加大力度,依法执行。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我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63830分,我院执行局、法警大队召开全体干警动员大会,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尹青江做了动员讲话,要求执行局、法警队干警全体出动,并协调武警消防、公安、交警、急救中心等多部门密切配合,多部门联动,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9时整,我院出动执行干警、法警21人按预定方案进入执行现场,迅速拉开警戒线,将执行现场二处通道进行封锁,执行局长尹青江亲临现场指挥,920分执行工作正式开始,被执行人妻子情绪十分激动,手持刀具阻碍执行工作并将我院一名法警手指划伤,我院干警对其阻碍执行的行为进行警告并将其强制带离执行现场,执行过程中共出动挖掘机、吊车、拖车等工程车辆7辆、并聘请外省拥有石油设施及管道安装、拆卸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施工,对被执行人所占土地上的加油站储油罐、加油机等设备进行强制迁出。执行人员经过近六个多小时的连续奋战,顺利的将被执行人李某所占土地上的加油站设施进行了迁出。这次执行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没有给被执行人造成额外损失,整个执行过程邀请县检察院检察员现场监督,并邀请县电视台全程跟踪录像,确保做到公开、公正。

    这次执行行动再次打出了集中执行的声威,显示了人民法院坚决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信心和决心,彰显了法律尊严,也为今后我院案件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清除了阻力和障碍。
来源:灵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