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5日,灵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尹青江带领20余名干警,经周密部署,奋战近五个小时,强制执行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案件。
李某某与李某2005年协商互换耕地,互换后,李某在所换土地上建起废品收购站,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对所换土地改变了农业用途,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李某某与李某的互换行为无效,双方互换土地应互相返还,地上堆放的废品及附着物应予清除。判决后,李某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维护法律尊严,县人民法院依据法院生效判决,组织专门力量强制被执行人李某退出土地,并对其地上堆放物品进行了清除,依法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县电视台对整个执行过程进行了公开报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