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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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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焦艳娇  发布时间:2019-08-02 15:35:14 打印 字号: | |

8月1日上午,灵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秦某、马某等3人获刑。

被告人张某寻衅滋事罪一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害人王某从以吴某(已判决)为首的恶势力集团处借现金6万元。至2015年王某先后偿还本金及利息总额9万余元。2015年7月,吴某安排被告人张某等人先后强行到王某家吃住一个多星期;后,双方矛盾升级,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张某等人无视公安机关调解,离开派出所后直接返回被害人家中继续滋扰、纠缠,导致王某无法正常生活。为强迫张某等人离开,王某强行点燃自己家的沙发,想与张某等人同归于尽。2015年,吴某安排被告人张某等人长期跟随纠缠被害人李某追讨债务,并在李某家门口喷写“欠债还钱”等大字。后专门安排人住在李某的家具厂一个多月,扰乱李某工作、生活秩序。后,吴某又指挥被告人张某等人强行拉走李某沙发厂的沙发。灵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参与以吴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借民间借贷之名,与被害人约定高额利率,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用滋扰、纠缠、恐吓、辱骂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秦某、马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一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张某(已判决)因修便道占地问题,与被害人发生纠纷,遂指使闫某(已判决)纠集陈某(已判决)、秦某、马某等人用钢管、镐把将被害人打伤。2017年8月,被告人秦某因大车加油问题与被害人苏某发生争吵。后闫某(已判决)、秦某、马某等人对苏某实施殴打。灵寿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马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秦某、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秦某、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灵寿县部分人大代表、被告人家属、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等20余人到场旁听庭审。

责任编辑:焦艳娇